朱祥海:大学章程奠定依法治校的基石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日期:2013-12-05
 
章程代表着特定的历史传统、精神理想和办学特色,是保障大学自主权利的基础。
大学章程只有得到真正落实和认真遵循,才不会流为一纸“具文”。
要防止制定章程时对法律法规的简单套用、平移和过度“借鉴”其他高校的现成模式。
近日,教育部核准了首批6所高校的大学章程,这标志着我国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不仅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育改革总体战略的具体化实施和制度化实践,更表明了以大学章程为基石来推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理念,为我国高校的法治化、理性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2006年起,针对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发展,我国施行了许多重大举措。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大学章程的基础性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大学章程建制。2011年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强调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架构性和基础性作用,详尽地规定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宗旨、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在总体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适应世界潮流和大学发展趋势的必由之路,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和增进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基础。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和治理的根本理据,代表着特定的历史传统、精神理想和办学特色,是保障大学自主权利的基础。在大学章程中,明晰地规定了管理方式、治理结构、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的解决和救济方式等。通过大学章程来规范和优化治理结构,促进内涵式发展,明晰大学、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能够有效地发挥现代大学的功能,推动社会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
从教育部核准的6所大学的章程内容来看,其主旨是围绕办学自主权的理念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在内部治理方面,强调大学章程的“宪章”地位和功能,明确注重权利主体和权力关系的合理范围;在外部关系上,明确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以各自的办学定位为出发点,形成了凸显时代性和特色性的大学章程。注重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又强调程序正义。章程中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功能、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以及相关事项的程序规定等。章程鲜明地表达了现代大学制度的特质和功能。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自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大学章程只有得到真正落实和认真遵循,才不会流为一纸“具文”。因此,需要整个社会、政府和大学自身认真地对待大学章程,需要营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识,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价值,明确章程的“宪章”地位,以获得广泛的认同、接受、尊崇和信奉。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遵循现代大学的发展规律,提出了以强化章程建制为核心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方案。教育部核准的6所大学章程代表着一个良好开端,将带动其他高校启动章程的起草和制定,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秉持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历史传统。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又要注重发挥高校的各自特色。坚决抵制“走过场”和视章程为“摆设”的形式主义,尤其是要防止制定章程时对法律法规的简单套用、平移和过度“借鉴”其他高校的现成模式,防止“千人同面”,真正地确保大学章程的特色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制定大学章程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基本法律法规,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合理部署,保证章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立足现实,杜绝“闭门造车”;三是注重大学章程的地域特色和层级特色,以利于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四是按照教育部的时间要求,保障章程的整体质量和科学性。
总之,唯有以大学章程为基石,逐步实现高等教育的法治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切实地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朱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