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给个人信息加把锁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17-01-16
  近年来,我国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2016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6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是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不仅规定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期《校园看法》向读者介绍《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几个突出亮点。

亮点一:规范了相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项规定有利于理顺网络安全管理体制,建立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

亮点二: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遵守对收集信息的安全保密原则,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本条规定强调了网络运营者要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目的明确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等,同时还强调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不得收集无关信息。

亮点三:提高了个人对隐私信息的管控程度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对涉及到自己信息数据的控制权,既包括对网络运营者依法和依约使用用户数据的约束,也包括用户对涉及到自己“错误信息”的“删除或更正权”。即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通过引入删除权和更正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对隐私信息的管控程度。

亮点四:增强了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威慑

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措施,强调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关闭网络”、“吊销营业执照”等等的处罚措施更具威慑力;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首次明确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增加了相关运营单位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成本,由于通知会产生很高的成本,发生泄露问题也会对相关运营单位声誉产生极大影响,这就倒逼相关运营单位必须提高信息保护能力,确保不会出现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