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3-12-20
 
201311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10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于11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介绍,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一中院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