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3-11-30
 
«案情链接——“转发500刑拘第一案”
2013914日中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在微博发布消息质疑张家川912杀人案中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有内情,称警方对此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其后杨某又多次在网上发帖发表言论。18日,该县发布官方消息称,命案死者确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这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依据“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案。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打击网络谣言以刑法方面的依据,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对于该解释的几大疑问,本期校园看法栏目将带您一一解读。
«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910日起施行。该《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问题以及以上几种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焦点一: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达到上述标准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请参考《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焦点二: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请参考《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解释》第五条。
焦点三: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请参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解释》第七条。
«友情提示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如何运用《解释》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如何防止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师生:(1)在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最关键的是要收集证据,比如,通过截屏软件截取网上的侮辱、诽谤等电子信息等;(2)要在查明事实真相,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发表观点、表达情绪与诉求,切勿盲目散布信息,跟风转发。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