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布日期:2013-12-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软件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资金来源的软件购置与定制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专指由计算机程序构成的软件产品、电子数据产品以及软件服务。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国内最终形成,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持有信息产业部门软件产品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产品;本国电子数据产品,指其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电子数据产品;本国软件服务,是指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与硬件同时购买,属于特定设备的专用软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软件产品分为商品化软件、定制开发软件。商品化软件是商业公司针对特定需求开发的通用性软件产品;定制开发软件是根据我校用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开发或再开发,适用于部门业务特点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软件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加强对软件产品的资产管理工作,做好软件产品的资产登记、建账建卡工作,责任到人,以保证国有资产完好,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杜绝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软件项目工作坚持“专业归口,专家评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以及各主管业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在软件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由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归口管理。项目验收后,申报单位负责软件的资产管理。
      为强化软件系统安全,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并根据其级别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规划与设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申报软件项目前要做好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对供货市场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所需软件供货市场的调研,优先购买商品化软件。如有同类产品的,应选择三家以上的供货单位。
      (二)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初步审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选择的三家以上供货单位的资质要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购买定制开发软件还需要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三)对供货单位的考察工作。通过对供货单位的过往业绩,特别是在高校中的业绩的考察,了解用户特别是高校对该公司所提供的软件产品性能及用户对售后服务的反映,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八条 软件项目申报单位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求提出软件立项申请,填写《信息化项目申报书》,报送教育技术中心。单项或批量价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校外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文本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
教育技术中心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并指导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软件的购置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上报的软件项目招标申请,由教育技术中心审核软件技术方案,根据学校现行制度,按项目预算金额和投标供货单位的数量等情况,报请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第十条 学校软件项目的购置,凡单项或批量价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价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单项或批量价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或不便按照上述规定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软件项目申报单位要成立以部门领导为负责人的三人以上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方案论证、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等工作,参与项目招标、商务谈判以及项目最终验收工作,履行资产登记建账建卡手续,完成项目管理所需各类文档的归档工作,监督落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的承诺。
      第十三条 软件项目申请单位要督促和要求软件供应商或开发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人员培训以及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的售后服务,并将软件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供应商或开发商提出意见,以便调试和再开发,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技术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二)清点软件介质、软件许可或授权书、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清点用户操作手册及相关软件实验指导书。软件安装后,由申报单位对软件进行模拟运行,检测软件功能及性能测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应认真编写验收计划、填写验收记录,并根据验收记录形成初步验收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凡软件项目单项或批量价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技术中心和申报单位联合验收;10万元(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技术中心会同申报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共同验收;30万元以上的,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及校外专家共同验收。
      (一)商品化软件的验收需提交如下项目文档:项目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及附件、初步验收(或技术验收)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国产软件适用)、软件许可或授权书、软件介质(或软件可用性的访问方式说明)、用户手册、质保文件及资料等。
      (二)定制开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软件技术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及附件、项目管理文件、初步验收(或技术验收)报告、软件介质(或软件可用性的访问方式说明)、用户手册、质保文件及资料、项目决算报告、监理报告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文档由申报部门归档,教育技术中心保留项目文档清单。可在校内资源共享的软件或数据资源,教育技术中心保留软件的复本(或软件可用性的访问方式)。
      第十七条 我校购置的各类软件,包括外单位赠送软件,均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的填写要做到完整、详细、规范,注明软件的产地、存贮介质、文档及附件等技术参数。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进口软件的申购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