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布日期:2013-12-2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随着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发展迅速,涉外教育教学活动更加活跃。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不断引进国外先进办学理念、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推动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之“中外合作办学”指: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或下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界定: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即外国教育机构同我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该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和资格;由学校向市教委申报,经教育部批准。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及其他形式的涉外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校内立项和审批后,由学校向市教委申报,经市教委或教育部批准。
3. 涉外教育教学活动——除以上两类的其他涉外教育教学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学校申报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规范管理、依法办学、共同发展。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和教育发展需求与实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鼓励针对国家、学校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建立高水平、高层次,有利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立项备案和审批
第五条  可行性论证: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对合作外方的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建立以前中外双方须经过细致认真的会谈,如必要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深入了解合作外方的合法性、资质及办学情况。
第六条  立项: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向学校国际交流部递交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立项。国际交流部初审并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长后,作立项备案。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备案阶段,与外方的接触一般只在院系及处级单位进行。
第七条  协议:立项批准后,应与外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协议由校国际交流部初审后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长审批,由校长或校长授权者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与外方签署院级合作协议应在校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八条  申报:根据教育部、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交由校国际交流部初审并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长审批后上报。机构和学位项目上报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其他项目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每年分两次受理和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220日和820日前,35日和85日前由领导小组审议,315日和815日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其中涉及上报材料的要求,详见“条例”、“办法”和北京市教委制定的“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程序”。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由主管外事工作校长负责,成立由外事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研究生、教学、财务和外事工作的校级领导及其部门主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主要工作进行研究审理和决策。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新项目的建立,有关政策咨询,办理申报手续,项目评估,综合协调等。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主体为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应成立基层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在学校备案。基层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处级领导担任,对学校负责。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章程。机构的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院长由学校委派。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接受学校、市教委和教育部的管理和监督,按其要求规范办学;涉外教育教学活动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各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每学期须向国际交流部上报办学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设立独立财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核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均应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宣传:项目或机构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后,办学单位方可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凡以学校名义擅自宣传,或做虚假宣传者,后果自负。
第四章 相关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对象包括在校注册生、在读非注册生。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全面、充分、实事求是地宣传合作项目内容,宣传内容包括合作背景、各项要求、费用、学制、学位、学历等,使学生对项目有完整了解后自愿申请入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双方的约定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应与项目合作外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在国外学习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五章 相关老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所聘中方教师,按照我校有关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主办单位所聘外籍教师,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聘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社会保障等应依法通过聘任合同加以规定。
第六章 学历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涉及授予国内或国外学位、学历的,须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颁发国外合作方或国际承认的学业证书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章 教育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需通过教育中介机构办理或介入的,须提供教育中介机构资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介入项目的教育中介机构须与项目所在学院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并在校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八章 关于学校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土地、房屋、设施或人力资源的,须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交纳资源使用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立项申请时,应对学校资源的有偿使用做如实说明,经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确定费用额度后备案、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条例”或“办法”相抵触的,以“条例”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