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布日期:2013-12-2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20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研人员积极为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提倡并支持教研人员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项目,直接为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除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科研合作、委托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教研人员承接横向项目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并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协议书或由委托单位向所在单位下达正式委托书。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协议或委托书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起止时间、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根据需要明确违约责任。
      第五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协议的要求积极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协议。由于课题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横向项目一般应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力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向学校科研处提供立项依据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项目立项表1份。
      (二)双方单位签章的项目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1份。
      (三)到校经费发票复印件1份。
      科研处收到上述立项依据材料后通过科研管理系统予以确认立项,并按我校关于项目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所在院、系应妥善安排他们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采用只计项目负责人分值的核定标准,按当年项目负责人承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总额核定分值,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与科学技术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核定标准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按11.5核定。即:科学技术类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标准是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的1.5倍。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核定标准如下:
      (一)到校经费累计5万元以下,视为企事业合作项目,按企事业合作项目计分。
      (二)到校经费累计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5万元的视为主持一项委、办、局级一般项目,按局级一般项目计分。
      (三)到校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不足30万元的视为主持一项委、办、局级重点项目,按局级重点项目计分。
      (四)到校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按其他省、部级一般项目计分。
      (五)一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国家级一般项目计分。
      第九条  在科研处正式办理立项的横向项目,可以作为学校职称聘任、岗位职责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根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横向项目在科研处立项备案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为横向课题的研究经费按项目开立账户,专款专用,并可以采取与外单位合作研究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掌握开支,执行学校横向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按照项目总额的4.5%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一项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20万的经费部分不再提取管理费;一项科学技术类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超过30万元的,其超过30万的经费部分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凡经过委托方出具鉴定合格结论的横向科研项目,视为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凭项目鉴定证书、用户评价意见、采纳意见等(鉴定结论)报送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  未经委托方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或我校二级院、系管理单位书面认可证明,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的研究成果按签订协议确定的方式经验收或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课题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协议、最终成果、用户评价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使用单位鉴定或采纳意见(证明)等以书面材料形式送交所在单位科研秘书存档。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以个人名义承接外单位委托课题,或未按要求向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处提交有关材料的,均不能作为横向课题予以立项。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