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布日期:2013-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我校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教职工、学生和有关组织采取书信、走访、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受理并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以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北京市信访条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学校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学校其他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政治素质过硬、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处理工作。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检查落实我校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学校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2.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信访请求。
      3.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4.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编写信访情况月报。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6.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7.负责安排每学期的校领导接待日。
      8.负责学校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的管理,及时处理相关信访电子邮件。
      (三)各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四)凡涉及各单位的相关信访事项,分别由其负责落实处理
      1.凡涉及学院的信访事项,由各学院负责解释和处理。
      2.凡涉及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纪律处分、毕业分配等信访问题,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3.凡涉及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生活待遇以及人事工作变动等信访问题,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4.凡涉及学术道德、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引起的信访问题由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5.凡涉及教职员工的住房、房屋货币补贴等信访问题,由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6.凡涉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住宿、用餐、班车、其他后勤服务等信访问题,由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7.凡涉及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控告和举报等信访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8.凡涉及发展党员、党内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等信访问题,由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9.其他上访事项,由涉及的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来信来访阅批单》,填写要言简意明,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督查相关单位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及答复情况。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6.对于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直接转交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呈报校领导。
      (二)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要求
      1.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处理的问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联合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2.对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3.对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信访办公室备案。
      4.对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来信来访阅批单》上,与附件一起交回学校信访办公室留存。
      5.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使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6.积极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受理单位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四)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须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一)学校信访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或校领导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认真办理。
      1.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登记。逐项在《来信来访阅批单》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
      (二)学校信访办公室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访的程序予以办理。
      1.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逐项在《来信来访阅批单》予以登记。
      2.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待交谈中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3.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属于党政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应积极予以解决,属于相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4.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成果。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和督办
      (一)复查、复核
      1.信访人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2.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3.经复查,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的,信访人可携带学校的处理决定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学校不再受理。
      (二)督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在接待场所滞留并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