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钻戒又扔掉被判赔4.6万

作者:法律事务室    发布日期:2012-09-25
 
★案情回顾
男子捡钻戒又扔掉遭失主索赔
    200979日上午,王小姐到丰台区安安市场停车,下车时不慎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小姐发现后马上报警,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张先生及其女友拾得了钻戒,并很快将他们找到。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承认捡到了钻戒,但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拒绝归还。王小姐随后持购买戒指的发票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当天确实捡到了一枚白色戒指,并随手交给了女朋友,女朋友起初将戒指放在包里,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他们把戒指看了一下,当时认为是假的,也没想到是别人遗失的,就随手扔了。他称,如果当时没有扔,他一定会返还王小姐。
    当年年底,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判决书认定故意扔钻戒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张先生不服,认为王小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小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认定张先生故意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终审判决其赔偿王小姐4.6万余元损失。
(案例来源:京华时报)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张先生作为拾得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二审终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4.6万余元损失。
 
★风险防范
    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是很正常的事情,拾得贵重东西在大学校园里也不稀奇。但是一旦捡到了价值比较贵重的东西,法律就把一定的责任加到了拾得遗失物人的身上,这个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此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人具有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
    作为当代的高素质大学生,我们要继续秉承拾金不昧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发扬助人为乐精神的同时,也要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文明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