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微信成“危信” 男子利用微信骗财被判刑

作者:法律事务室    发布日期:2013-09-25

·案情回顾·

2013年年初,河南人郭令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耿丽,此后郭令化名“郭海涛”,并虚构工作情况,隐瞒已婚事实,以请客送礼跑工程、追要工程款押金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耿丽的钱财,总价值13600余元。郭令被诉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补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理分析·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聊天软件,其“摇一摇”等功能,便于迅速认识周围的陌生人,被很多年轻人视为“交友利器”,但在享受微信聊天乐趣的同时,危险的信号也相伴而生。近年来,通过新型网络聊天工具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郭令使用微信聊天软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风险防范·

微信是方便快捷的交友工具,但它同时也拉近了被害人和犯罪分子之间的距离。许多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软件搭讪、结识被害人,并实施诈骗、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而受害人则被骗财、骗色,甚至丢掉性命。

本栏目提醒老师、同学们:微信微信,只可微微信。不法之徒可能会通过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和你成为好友并实施犯罪。因此,首先要做好个人信息管理,可通过在朋友圈设置隐私权限防止个人信息不当曝光,或清除地理位置信息防止被陌生人骚扰。其次,不要轻易约见陌生人,见面最好挑选公共场所并有亲友相伴。当陌生网友提出借钱借物等要求时,不要轻易相信。一旦遭到侵害,要及时报警,不能因怕丢面子而选择沉默,这样只会放任犯罪,让不法分子更加嚣张。最后,如遇聊天被骗等犯罪情形,应注意保存证据,妥善保存网络聊天记录、对方信息资料,以便及时有效应的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总之,微信交友须谨慎,莫要轻易受邀约;身份信息防泄露,别让“微信”成为“危信”!

               (来源:人民法院网)